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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院(系)党委(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院(系)党委(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规范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系)党的委员会由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置为党委的,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设置为党总支的,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三条 设置为党委的,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设置为党总支的,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党员院长(系主任)一般应同时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院长(系副主任)、工会主席一般应进入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委员会还要保持适当比例的教学科研一线人员,同时,团委(团总支)书记应该考虑作为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青年、保卫等委员,其中,纪检委员为专职,统战委员应由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兼任。

第四条  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院(系)党委,经学校党委批准,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必须严格按《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选出的代表要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规定的条件,具体名额和分配情况应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章 换届选举工作的准备

第五条  院(系)党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四个月,应主动与学校党委沟通换届选举有关情况。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方可启动换届选举前期的筹备工作。

第六条  经同意换届选举的院(系)党委(党总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启动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呈报党委换届选举的请示。

第七条  书面请示的主要内容:(1)本届委员会的任期情况;(2)拟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时间、形式(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3)大会指导思想、主要议程;(4)党员人数、结构(或党员代表名额、结构)、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及候选人名额;(5)选举办法;(6)其他有关内容和事项。

第八条 接到学校党委的批复后,酝酿提名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人,着手起草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章 酝酿提名候选人

第九条 院(系)党委(党总支)组织全体党员以支部为单位对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和提名。根据多数党员意见,各党支部提出委员候选人提名名单(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并在其中提出书记候选人提名1名,副书记1-2名,上报院(系)党委(党总支)。

第十条 院(系)党委(党总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多数党支部推荐的候选人提名,研究提出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并在其中提出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1名,副书记1-2名,将初步人选有关情况报学校党委批准。学校党委会同纪委有关部门对初步人选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接到学校党委对初步人选的批复后,各院(系)党委(党总支)组织全体党员以支部为单位对确定的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进行再次酝酿讨论,并将结果报院(系)党委(党总支)。

第十二条  院(系)党委(党总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多数党支部的意见,研究提出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并在其中提出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1名,副书记1-2名,将预备人选有关情况报学校党委批准。学校党委会同纪委有关部门对预备人选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章 选举大会的准备与实施

第十三条 接到学校党委对预备人选的批复后,院(系)党委(党总支)着手准备选举大会的相关事宜。选举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院(系)党委(党总支)以书面的形式将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党员总数和换届选举大会应到党员人数、换届选举大会召开时间、大会议程、选举办法(草案)、党委工作报告(草案)以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草案),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十四条 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大会主要议程包括:上一届委员会做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通过大会选举办法;通过候选人、监票人名单;进行大会选举;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设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各支部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总监票人由上届党委(党总支)从监票人中推荐提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需经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代写选票。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应视为缺席,不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校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因工作调动、外出挂职、借调、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6)已经回原籍长期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因特殊情况,没有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确实不能参加选举的。

第十七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被选举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所得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党员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由上届党委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以得赞成票多少为序,按不少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差额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后再进行选举;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指差1人时),征得半数以上党员同意,也可以不再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总监票人以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向上届委员会和大会分别报告选举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画为序,向大会宣布当选的委员名单。

第二十条 选举大会结束后,召开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并研究委员分工。

第五章 选举结果的报批及存档

第二十一条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以后,及时将选举工作情况及选举结果报告报学校党委批准。报告主要内容为: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时间;党员或党员代表到会情况;选举过程的主要情况,当选情况(党委委员名单),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及委员分工情况。并附监票人、计票人签名的选举统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接到学校党委批复后,院(系)党委(党总支)将换届选举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章 补选委员

第二十三条 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去党内职务、受开除党籍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死亡等原因出现缺额的,一般可不补选;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主要流程是:

(1)院(系)党委(党总支)向学校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2)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以支部为单位讨论酝酿补选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3)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报党委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非院(系)党委(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