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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华北电力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院(系)管理,优化运行体制,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院(系)重要事项决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华北电力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系)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的基本单位,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依靠师生共同推动院(系)科学发展。

第三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在管理职权和议事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围绕院(系)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四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院(系)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六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系)领导班子成员。院(系)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应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共同研究确定。

第七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院(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高层次人才、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院(系)党组织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岗位调整设置,教职工聘用、管理、晋级晋职、评奖评优等方面的事项;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大宗设备采购,奖酬金发放,资源调配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八)讨论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通报本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十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议题制,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经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共同商讨后确定。

第十二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确定后,议题有关材料应提前送交会议成员。

第十三条 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会前应充分沟通,主动就相关议题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除突发重大事件外,未经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同意的议题,不得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 涉及院(系)发展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议题,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参考本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意见。涉及教师引进、高层次人才、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院(系)重大问题,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应在院(系)党组织会议政治把关的前提下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提议人应提供相应的调查研究报告,专业评估意见及政策、法律咨询参考,广泛收集的意见建议等,便于辅助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且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至少有一人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或重大利益关系时,本人须回避。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须在会前向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请假。

第二十条 会议列席人员依据议题可扩大到院(系)非班子成员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成员、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等。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一般由院(系)党组织书记主持。

第二十二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如下:

(一)提出议题人员介绍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二)与会人员充分讨论。

(三)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

(四)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由主持人决定暂缓表决决定。并安排会后补充调查研究,寻求主要分歧解决办法。条件成熟的,再列议题予以讨论决定。

第五章 决议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重要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经院(系)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审定后,在院(系)网站或通过院(系)公开渠道予以公布。涉及保密事项及个人隐私事项,可不公开,应根据工作需要传达至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院(系)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实施进展情况,其他成员要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校党委或有关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应包含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决策事项及内容等详细信息,记录要妥善保管,便于存档备查。学校定期对院(系)贯彻执行会议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督查。

第六章 协调机制

第三十条 院(系)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系主任)是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院(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重要事项应充分酝酿,提前沟通。

第三十一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与院(系)党组织会议不能互相代替,应加强合作和配合,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十二条 院(系)可根据需要召开院长(系主任)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把院(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对违反相关纪律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院每学年至少集中在北京校部、保定校区各召开一次联席会,集中研究学院(系)建设发展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院(系)。其它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