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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办法(2019年修订,试行)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一)入党教育引导

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二)接收入党申请书并派人谈话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一般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应如何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表达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等。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由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支部正式党员同申请人谈话,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程序等,同时对其年龄、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同时,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归档。

(三)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在学生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团组织推优的方式产生人选,在教工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党员推荐方式产生人选。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同意,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直属党委备案,直属(党总支、党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团组织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报院(系)团委审定,不设院(系)团委的,报院(系)团总支审议后,上报校团委审定;院(系)团委(或校团委)进一步考察审核后向党支部推荐。

党员推荐的具体步骤是: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教工情况,党员提出推荐对象,经集体讨论后,确定人选。

院(系)团委(或校团委、党员推荐人)、党支部和直属党委应将是否同意的意见分别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一栏。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填写意见后报校党委组织部。

(四)指定培养联系人

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五)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方式主要包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者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六)考察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一般以书面形式每季度汇报一次。

培养联系人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他们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七)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在入党申请人档案基础上,党支部应将填写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及时归档,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入党积极分子因毕业、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时,原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封好交给积极分子本人,由本人转交所去单位党组织。

入党积极分子因入学、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入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时,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对积极分子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程序规范、材料齐全的可认定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并接续做好培养考察工作。培养考察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八)确定发展对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并报直属党委备案,直属(党总支、党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和直属党委应将意见分别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确定为发展对象”一栏。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填写意见后报校党委组织部。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应采取在党内和党外分别召开座谈会(每个座谈会参加人数不少于8人)、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情况。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听取导师、班主任等的意见。

(九)确定入党介绍人

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家庭主要成员(指本人直系亲属,一般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主要社会关系(指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旁系亲属,一般指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形成《关于XXX的政治审查报告》。对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函调或外调,形成《入党政审函调表》等反馈材料并加盖党委公章。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十一)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安排发展对象参加党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合格者发放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有效期为2年。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三、预备党员的接收

(十二)支部委员会审查并集体讨论

支部委员会应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整理和审查,装入档案袋,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预审。

发展对象材料应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思想汇报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4.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

5. 征求党员意见情况

6. 征求群众意见情况

7.征求导师或班主任意见情况(发展对象为学生)

8.入党政审函调表

9.关于XXX的政治审查报告

10.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

(十三)对拟接收预备党员进行公示

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形成《关于拟接收XXX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书》,通过公开栏、电子显示栏或校内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以听取各方面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接到的反映,党组织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发展;经核实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

(十四)党委预审

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全套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十五)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并发放《入党志愿书》

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预审通过后,填写《关于领取入党志愿书的申请》,连同发展对象材料一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审查合格的,发放《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在党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各项内容不得随意涂改。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十六)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上级党组织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到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十七)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将有关材料报党委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发展对象全套材料,报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和公示情况;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十八)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

直属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直属党委汇报。

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应指派本单位的校党委委员或组织员负责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本单位无校党委委员或组织员的,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安排谈话人员。

(十九)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直属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直属党委将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直属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直属(党总支、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将《预备党员备案名册》和《入党志愿书》报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审批。

(二十)通知审批结果

党委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二十一)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直属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一周内,应填写《预备党员备案名册》,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由校党委审批的,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二十二)预备党员材料存档

预备党员审批后,党委将《入党志愿书》返还至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负责将其与其它入党材料一并存档。

四、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

(二十三)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二十四)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党委审批通过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组织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二十五)预备期内的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一般应由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继续担负教育考察的责任。入党介绍人、党支部分别将教育考察情况写入《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二十六)接收转正申请、征求意见并审查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预备党员应主动向党支部递交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内容一般包括:何时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何时预备期满,在预备期内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和主要优缺点,要求转正的意愿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对于预备党员能否转正,党支部要及时进行研究,听取入党介绍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

(二十七)对拟转正预备党员进行公示

在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前,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应将拟转正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以听取各方面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接到的反映,党组织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转正;经核实问题严重的,不予转正,并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二十八)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党支部应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不得无故提前或拖延。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1.预备党员汇报一年来各方面的情况,特别是针对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上党员的意见进行改进的情况;

2.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二十九)预备党员转正审批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表》、转正申请书报直属党委审批。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直属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后一周内,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备案名册》,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直属(党总支、党支部)不能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审批,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情况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备案名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表》、《入党志愿书》、和转正申请书报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审批。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毕业、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时,原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党员档案、预备期间教育考察情况等转入接收单位党组织。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入学、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入我校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时,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应及时报校党委审定。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三十)通知审批结果

党委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三十一)正式党员档案保存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和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政治审查材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表》、转正申请书在内的党员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教工党员材料由党委组织部移交人事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材料由其所在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保存。

五、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明确各责任主体职责。各级党委负有领导责任,党委组织部门负有指导责任,基层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北电力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办法》(华电党组〔2015〕14号)同时废止。